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专利法律制度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4 18: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中级会计 的学习中不要害怕遇到困难,遇到困难要勇于克服!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小编今日已整理更新,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专利法律制度 【所属章节】 第八章相

中级会计的学习中不要害怕遇到困难,遇到困难要勇于克服!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小编今日已整理更新,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内容导航】

专利法律制度

【所属章节】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以及药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7.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万能钥匙),不授予专利权。

8.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申请人

1.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的单位,还可以是共同完成人或者委托完成人,还可以是继受取得申请权的人。

2.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继受取得申请权

(1)继受取得申请权,主要包括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和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两种情况。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外国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四、专利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申请人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

(4)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但是,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五、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解释】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经过初步审查。

文章来源:《知识经济(中国直销)》 网址: http://www.zsjjzzs.cn/zonghexinwen/2020/0814/675.html

上一篇:2020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每日一练(8月14
下一篇:2020年经济师考试教材-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都